购卡章程
上海菜管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2023年2月15号最新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为顾客提供优质、便利的预付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企业”是指上海菜管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购卡人”是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
“持卡人”是指合法持有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
“记名卡”是指记载购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卡”是指不记载购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三条 发卡企业、购卡人、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根据预付卡服务及管理要求,发卡企业与中信银行上海中信泰富广场支行合作,共同构成工作系统,其业务在上海市(崇明三岛除外)商务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第五条 菜管家单用途购物预付卡(以下简称“菜管家预付卡”)是以预付费形式面向个及单位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第六条 菜管家预付卡是在电子、磁条卡、芯片卡、纸质券等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实体卡(不记名、记名)和以购卡人自定信息为载体的虚拟充值账户。
第七条 菜管家预付卡仅限于在本企业内兑付货物或服务。预付卡不计息,不提供取现、转账等其他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章 预付卡购卡、充值、使用、退卡方式
第八条 按规定要求,发卡企业对购卡人购买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
第九条 记名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3年。发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余额的不记名卡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条 个人和单位购买(含充值、同下)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统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第十一条 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单个虚拟账户充值最高资金充值限额为1000元(含)。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0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三条 发卡企业对购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根据需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在购卡(充值)时,发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消费者在兑换卡券时不再开具发票。在消费者购买不记名预付卡时,发卡企业应购卡人要求与其签订购卡协议。
第十五条 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指定兑付方式为:
(1)现场兑换: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D幢8楼;
(2)网上兑换:www.962360.com;
(3)电话兑换:4001962360;
(4)服务热线: 4001-962360
但不可以任何理由套现。消费购买凭证保存五年。
第十六条 记名卡可转让。转让时登记转让人与受让人个人信息,具体要求与购卡实名登记相同。办理转让手续,需缴手续费拾元。
第十七条 使用预付卡消费,在持卡人要求商品销售开具凭证时,发卡企业为其开具等值收据,但在商品名称(服务项目)后注明卡支付,此收据不作报销凭证,仅作商品售后服务依据。
第十八条 预付卡支付消费中,购买商品需要退货的,将应退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内。原预付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则退回至持卡人在本公司购买的同类预付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 记名卡可挂失。办理挂失手续,登记内容依照办卡要求。
第二十条 记名预付卡不设有效期,可办理挂失手续;。但由于农产品季节性特点,当产生断货或缺货时,发卡企业将基于品质不变、价值不变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商品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因发卡企业原因变更经营服务主体,改变营业地址、经营内容或范围等,影响持卡人利益的,提前三十天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免费赎回服务。受理到期有余额预付卡的,为持卡人预付卡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依据单用途卡章程或购卡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退卡人应凭原购卡发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至发卡企业指定地点办理,发卡企业应当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应将资金在办妥退卡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 100 元(含) 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预付卡的,发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 30 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预付卡赎回时,按以下办法办理:核对赎回人或代理赎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赎回人或代理赎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卡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账户。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购卡银行账户已销户,赎回资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
第四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不记名卡”,对自购买日起3年从未消费使用的“不记名卡”,将从第4年第一个月起自动冻结。发卡人提供4001-962360人工解冻服务。每次解冻收取“不记名卡”内余额 2 %,最多不超过5元的手续费。每次解冻使用期限为一年。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卡企业的权利
(一)发卡企业有权要求购卡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预付卡的,发卡企业有权暂停该预付卡的使用;
(三)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非发卡企业原因导致持卡人无法使;
(四)用预付卡的,发卡企业可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 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发卡企业的义务
(一)发卡企业应当书面提供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连锁企业名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企业应依法对购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人与发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购卡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购卡人、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预付卡的权利。
(二)购卡人、持卡人有权知悉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三十条 购卡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购卡人应当向发卡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预付卡。
(二)购卡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预付卡,导致预付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卡人、持卡人不得在发卡企业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预付卡。购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购卡人、持卡人因在购买、使用菜管家预付卡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争议。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发卡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现违约情形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免责条款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无论是基于侵权、违约还是其他诉由,发卡企业不对购卡人、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因预付卡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数据损失、资金使用损失等。本条之规定不排除或限制发卡企业在如下方面的责任:
(1)欺诈行为引起的责任;
(2)适用法律规定不应排除或限制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卡企业为完善预付卡业务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和风险管理措施,热诚欢迎广大消费者对预付卡业务给予支持和帮助,也恳请提出批评意见。
第三十五条 菜管家预付卡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D幢8楼。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